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实绩,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科学发放绩效奖励,形成合理的评价导向,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与绩效奖发放,与学校内部管理相关规定紧密挂钩,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量化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学校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在职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全职聘用的教职工。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筹建办主任任组长,筹建办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筹建办副主任任副组长,主管考核工作的筹建办成员任执行副组长,筹建办其他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院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实行考核分组负责制。学校将加大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在年度考核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考核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量化统计表,并重点加大过程性考核的力度,使考核真正成为激励、引导广大教职工齐心协力,共谋学校发展的长效手段。
1.在职在编及全职聘用的教学人员以院部为考核组进行考核。校领导及担任教学任务的中层领导参加院部考核组考核,各考核组由院部党政负责人组织考核工作。
2.各处室及教辅岗位的非教学人员为一个考核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程序
1.宣传发动。召开教职工大会安排考核工作,提出考核要求。
2.个人述职。填好相关表格,在考核组内述职。
3.考核组评议。根据本人述职,考核组成员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然后根据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的考核办法所得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推荐本组优秀参评人员和初定本组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
4.综合评等。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部门对个人的评议、得分情况,结合各职能处室考勤考绩考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确定每个人的考核结果。
5.信息反馈。将考核领导小组的审定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在学校予以公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公示之后一周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一周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告知教职工本人。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七条 考核内容:围绕教职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八条 考核办法:
1.教学人员的考核办法:分四部分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各考核小组负责合分上报。
(1)本组互评(10%)。本组群众和本人对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按10%的比例计入总分。
(2)领导评分(10%)。驻组领导和院部党政负责人对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的打分,取平均分,按10%的比例计入总分。
(3)工作实绩(70%)。工作实绩从教学工作、控流保学工作两大方面量化考核,总分100分,权重为:教学工作(95%),控流保学(5%)。实绩得分按70%的比例计入总分。招生专干中的任课教师按一个学期计算。
①教学工作:从岗位出勤、师德师风、教学常规执行情况三个方面量化考核。岗位出勤(25分),依据纪检监察审计处提供的教职工会议考勤、学生处提供的会议考勤、二级学院院部会议考勤及教务处平时查勤情况积分,每缺一次扣1-2分;师德师风的考核(25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参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学校《关于禁止教职员工强迫学生购买学具用品、有偿补课(上小课)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每查处一项酌情扣3-5分;教学常规执行情况(50分)参照学校教师常规管理规定,结合督导室、教务处及二级学院的检查结果,对教学常规包括超工作量、备课、出勤、作业布置批改、计划与总结等进行评分。本项由教务处负责汇总。
②控流保学工作:按照学校控流保学工作有关规定,依据控流保学统计结果,按保学率高低分别对班主任、任课教师量化计分。由学生处负责考核。
(4)学生评教(10%)。由教务处、督导室组织评教,提供得分。根据满意率直接转换成此项得分。
四项得分之和即为被考核人员的考核得分。
2.非教学人员的考核办法:分四部分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各考核小组负责合分上报。
(1)本组互评(20%)。本组群众和本人对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按20%计入总分。
(2)领导评分(50%)。分管领导和管理处室的领导打分取平均值,按50%的比例计入总分。超负荷工作者适当提高评分。
(3)督查得分(20%)。督查部门考勤得分按20%的比例计入总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提供得分。
(4)学生评价(10%)。根据满意率直接转换成此项得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与学生处共同组织测评,提供得分。
四项得分之和即为被考核人的考核得分。
3.加分项目。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直接加分。
(1)学生管理工作: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者每学期加1分。学生处负责认定。
(2)教科研工作:由本人提供资料,按照2020年度科研成果统计得分(拟按照《道县师范学校教科研管理与奖励规定》统计得分)高低排序,一等加3分(参加考核人员前10%),二等加2分(参加考核人员排名11%-30%),其余加1分,无成果的不加分。由科研处负责认定。
(3)招生工作:凡参加2020年招生工作者,按照学校的招生工作方案加2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认定。
(4)专业申报工作:参加本年度申报工作的,每个专业主要执笔人加1.5分,其他(3人以内包括3人)人员加1分。由科研处负责认定。
(5)教学团队建设申报工作:参加本年度教学团队建设申报工作的,每个教学团体建设申报主要执笔人加1.5分,其他(3人以内包括3人)人员加1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6)宣传工作:按宣传工作要求,排名前15%的考核人员加1.5分,排名前16%—45%的考核人员加1分。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认定。
4.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督导室及党政办等相应处室要及时将个人考评数据交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反馈到各考核组。各考核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组人员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并确定推荐的评优人员后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优评等
第九条 优秀指标分配。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在职在编优秀人员的确定要根据市人社局下拨的优秀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本学期评优指标原则上应向教育教学一线人员倾斜,向招生专干团队及申报评估团队倾斜。其中,招生专干团队依考核情况单列排序确定评优人员。全职聘用人员考核按一定比例评优。具体实施如下:
1.市级优秀指标的核定
(1)各考核小组在编在岗教职工的优秀指标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市人社局规定的评优比例确定,各考核小组依量化考核得分上报优秀人员。
(2)校级干部的优秀名额,不占各组指标。
2.校级优秀指标的核定
(1)在编在岗教职工类校级优秀(包括校级领导在内)指标:各考核小组在编在岗教职工总人数的20%,依量化考核得分从市级优秀人员后按得分高低确定。
(2)聘用教师类校级优秀指标:各考核小组聘用教师总人数的25%,依量化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3)聘用职工类校级优秀指标:各考核小组聘用职工总人数的20%,依量化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3.各考核组推荐的市级、校级优秀指标,按分配的名额评选不得突破,按1:1的比例上报给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报的优秀推荐人员须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后,方能确定为本年度的优秀人员。
第十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三到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称职。前一年度被告诫的人员,在后一年度仍表现不好的,不再予以告诫期,即定为不称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1.全年旷工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3.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4.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5.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6.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者。
7.低于60分者。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的,执行如下规定:
1.年度内在学校重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直接确定为市级优秀。
2.年度内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校级优秀。
(1)获得市政府优秀奖项及以上奖项的人员。
(2)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等奖项的人员。
(3)在市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含前20名的优秀等级以上获奖者)2次以上(含2次);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含前20名的优秀等级以上获奖者);在全国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人员。
(4)获国家级(政府行政部门主办)优秀指导奖的人员。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用于年度考核评优评等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评优聘用、评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评优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优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考核组。凡师德考核不称职者,对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评为称职以上的教职工,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或未参加年度考核及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从下年度1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教职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2.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各类人员(在职在编、全职聘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校级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再按不同类别依下列公式计算每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计算公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校级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绩效考核总积分×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实绩,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科学发放绩效奖励,形成合理的评价导向,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与绩效奖发放,与学校内部管理相关规定紧密挂钩,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量化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学校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在职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全职聘用的教职工。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筹建办主任任组长,筹建办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筹建办副主任任副组长,主管考核工作的筹建办成员任执行副组长,筹建办其他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院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实行考核分组负责制。学校将加大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在年度考核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考核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量化统计表,并重点加大过程性考核的力度,使考核真正成为激励、引导广大教职工齐心协力,共谋学校发展的长效手段。
1.在职在编及全职聘用的教学人员以院部为考核组进行考核。校领导及担任教学任务的中层领导参加院部考核组考核,各考核组由院部党政负责人组织考核工作。
2.各处室及教辅岗位的非教学人员为一个考核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程序
1.宣传发动。召开教职工大会安排考核工作,提出考核要求。
2.个人述职。填好相关表格,在考核组内述职。
3.考核组评议。根据本人述职,考核组成员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然后根据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的考核办法所得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推荐本组优秀参评人员和初定本组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
4.综合评等。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部门对个人的评议、得分情况,结合各职能处室考勤考绩考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确定每个人的考核结果。
5.信息反馈。将考核领导小组的审定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在学校予以公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公示之后一周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一周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告知教职工本人。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七条 考核内容:围绕教职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八条 考核办法:
1.教学人员的考核办法:分四部分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各考核小组负责合分上报。
(1)本组互评(10%)。本组群众和本人对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按10%的比例计入总分。
(2)领导评分(10%)。驻组领导和院部党政负责人对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的打分,取平均分,按10%的比例计入总分。
(3)工作实绩(70%)。工作实绩从教学工作、控流保学工作两大方面量化考核,总分100分,权重为:教学工作(95%),控流保学(5%)。实绩得分按70%的比例计入总分。招生专干中的任课教师按一个学期计算。
①教学工作:从岗位出勤、师德师风、教学常规执行情况三个方面量化考核。岗位出勤(25分),依据纪检监察审计处提供的教职工会议考勤、学生处提供的会议考勤、二级学院院部会议考勤及教务处平时查勤情况积分,每缺一次扣1-2分;师德师风的考核(25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参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学校《关于禁止教职员工强迫学生购买学具用品、有偿补课(上小课)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每查处一项酌情扣3-5分;教学常规执行情况(50分)参照学校教师常规管理规定,结合督导室、教务处及二级学院的检查结果,对教学常规包括超工作量、备课、出勤、作业布置批改、计划与总结等进行评分。本项由教务处负责汇总。
②控流保学工作:按照学校控流保学工作有关规定,依据控流保学统计结果,按保学率高低分别对班主任、任课教师量化计分。由学生处负责考核。
(4)学生评教(10%)。由教务处、督导室组织评教,提供得分。根据满意率直接转换成此项得分。
四项得分之和即为被考核人员的考核得分。
2.非教学人员的考核办法:分四部分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各考核小组负责合分上报。
(1)本组互评(20%)。本组群众和本人对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按20%计入总分。
(2)领导评分(50%)。分管领导和管理处室的领导打分取平均值,按50%的比例计入总分。超负荷工作者适当提高评分。
(3)督查得分(20%)。督查部门考勤得分按20%的比例计入总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提供得分。
(4)学生评价(10%)。根据满意率直接转换成此项得分。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与学生处共同组织测评,提供得分。
四项得分之和即为被考核人的考核得分。
3.加分项目。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直接加分。
(1)学生管理工作: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者每学期加1分。学生处负责认定。
(2)教科研工作:由本人提供资料,按照2020年度科研成果统计得分(拟按照《道县师范学校教科研管理与奖励规定》统计得分)高低排序,一等加3分(参加考核人员前10%),二等加2分(参加考核人员排名11%-30%),其余加1分,无成果的不加分。由科研处负责认定。
(3)招生工作:凡参加2020年招生工作者,按照学校的招生工作方案加2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认定。
(4)专业申报工作:参加本年度申报工作的,每个专业主要执笔人加1.5分,其他(3人以内包括3人)人员加1分。由科研处负责认定。
(5)教学团队建设申报工作:参加本年度教学团队建设申报工作的,每个教学团体建设申报主要执笔人加1.5分,其他(3人以内包括3人)人员加1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6)宣传工作:按宣传工作要求,排名前15%的考核人员加1.5分,排名前16%—45%的考核人员加1分。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认定。
4.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督导室及党政办等相应处室要及时将个人考评数据交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反馈到各考核组。各考核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组人员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并确定推荐的评优人员后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优评等
第九条 优秀指标分配。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在职在编优秀人员的确定要根据市人社局下拨的优秀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本学期评优指标原则上应向教育教学一线人员倾斜,向招生专干团队及申报评估团队倾斜。其中,招生专干团队依考核情况单列排序确定评优人员。全职聘用人员考核按一定比例评优。具体实施如下:
1.市级优秀指标的核定
(1)各考核小组在编在岗教职工的优秀指标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市人社局规定的评优比例确定,各考核小组依量化考核得分上报优秀人员。
(2)校级干部的优秀名额,不占各组指标。
2.校级优秀指标的核定
(1)在编在岗教职工类校级优秀(包括校级领导在内)指标:各考核小组在编在岗教职工总人数的20%,依量化考核得分从市级优秀人员后按得分高低确定。
(2)聘用教师类校级优秀指标:各考核小组聘用教师总人数的25%,依量化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3)聘用职工类校级优秀指标:各考核小组聘用职工总人数的20%,依量化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3.各考核组推荐的市级、校级优秀指标,按分配的名额评选不得突破,按1:1的比例上报给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报的优秀推荐人员须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后,方能确定为本年度的优秀人员。
第十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三到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称职。前一年度被告诫的人员,在后一年度仍表现不好的,不再予以告诫期,即定为不称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1.全年旷工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3.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4.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5.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6.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者。
7.低于60分者。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的,执行如下规定:
1.年度内在学校重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直接确定为市级优秀。
2.年度内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校级优秀。
(1)获得市政府优秀奖项及以上奖项的人员。
(2)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等奖项的人员。
(3)在市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含前20名的优秀等级以上获奖者)2次以上(含2次);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含前20名的优秀等级以上获奖者);在全国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人员。
(4)获国家级(政府行政部门主办)优秀指导奖的人员。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用于年度考核评优评等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评优聘用、评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评优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优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考核组。凡师德考核不称职者,对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评为称职以上的教职工,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或未参加年度考核及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从下年度1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教职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2.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各类人员(在职在编、全职聘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校级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再按不同类别依下列公式计算每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计算公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校级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绩效考核总积分×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12月28日
2020年12月28日